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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卫中与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卫中,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金卫中,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赵春华。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12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4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7)川0181执121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65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本院(2017)川0181执121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65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2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