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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孔令华、陈圣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孔令华,陈圣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500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张红生,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南,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华,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陈圣祥,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丰富资金合作社)诉被告孔令华、陈圣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丰富资金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李建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华、陈圣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富资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令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利息3307.5元、罚息750.75元,合计本息34058.25元,并承担2016年1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75‰计算的利息,陈圣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被告孔令华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陈圣祥提供担保,约定于2016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本结息,至2016年11月10日止被告结欠本息34058.25元。现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告孔令华、陈圣祥均未举证、答辩。原告丰富资金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书、借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孔令华、陈圣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丰富资金合作社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丰富资金合作社与被告孔令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与被告陈圣祥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丰富资金合作社要求被告孔令华偿还借款本息、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亦不超过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圣祥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明确约定了保证范围,原告在担保期限内起诉,故被告陈圣祥应对被告孔令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令华、陈圣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3307.5元、罚息750.75元,计人民币34058.25元,并承担3万元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圣祥对被告孔令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孔令华、陈圣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忠俊人民陪审员  吴广龙人民陪审员  李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