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223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名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23号之一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通灌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公司职员。被告:张名军,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时恒雨人民陪审员 王怀坤人民陪审员 贺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