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麻吾乃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吾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麻吾乃,男,回族,生于1978年2月1日,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农民,住广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以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马红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麻吾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麻吾乃及其辩护人马红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宏通苑小区26号楼2单元门口将携带毒品的被告人马麻吾乃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49.87克。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麻吾乃供述,证人康继发证言,查获笔录,称量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机主信息及通话详单,机主信息查询,抓获经过,被告人马麻吾乃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麻吾乃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9.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麻吾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在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程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即:没有毒品提取笔录、封装笔录,毒品是否封装以及封装过程没有任何反映,毒品称量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没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也没有关于称量过程的记录和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没有毒品鉴定的取样笔录,毒品检验的检材选取或抽取是否合法无法确认,毒品扣押清单中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被告人持有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宏通苑小区26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告人马麻吾乃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49.8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2016年4月6日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马麻吾乃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予以立案侦查。2、被告人马麻吾乃供述,证明2016年4月6日,其在临洮县康家崖镇从一个人跟前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毒品海洛因后,驾驶自己的白色东风日产车携带该毒品到定西市安定区找曾一起与其赌博欠其15000元钱的一个定西人时,在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旁边的一个小区里被警察抓获,警察从其所穿外衣左侧内口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49.87克。3、抓获经过,查获笔录,称量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2016年4月6日19时许在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宏通苑小区26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告人马麻吾乃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49.87克,予以扣押,并扣押其持有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红色三星上翻盖手机一部。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马麻吾乃于2016年4月6日的尿液经吗啡、甲基苯丙胺联合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5、被告人马麻吾乃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麻吾乃姓名、籍贯、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康继发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机主信息查询,对本案不具有证明作用,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马麻吾乃的出院证明书及其母亲马某某某、妻子克某某的低保证对本案不具有证明作用,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麻吾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9.8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马麻吾乃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麻吾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马麻吾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侦办本案过程中,虽然在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定性。根据被告人马麻吾乃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麻吾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的手机,发还被告人马麻吾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