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与李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李忠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48号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营者:李永恒。被告:李忠发,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李忠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凌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