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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与李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李忠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48号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营者:李永恒。被告:李忠发,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李忠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平区美高美金属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凌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