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子凯、高唐县永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子凯,高唐县永盛运输有限公司,济南华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95号原告刘勇,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子凯,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高唐县永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尹东村南段。被告济南华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