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永胜、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永胜,陈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9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傅永胜,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林,浙江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友谊,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东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再审申请人傅永胜因与被申请人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傅永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