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443号原告深圳市新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长兴科技园16栋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9908197-7。法定代表人钱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西路北108号宝路科技园一号厂房第4、5、6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1731E。法定代表人张丽红。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73963.72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3963.72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3963.72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诉讼保全费760元,合计15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