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宣召与谭怀宏申请支付令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宣召,谭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吕宣召。被执行人谭怀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民督4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谭怀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怀宏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宣召石灰款23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2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怀宏在2017年5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宣召石灰款10000元(已给付),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再给付剩余石灰款13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2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谭怀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