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继武、左珍兰等与李福英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武,左珍兰,李天明,叶云芬,李福英,刘宝元,刘伦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181号原告:李继武,男,汉族,1945年7月2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左珍兰,女,汉族,1948年2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李天明,男,汉族,1972年3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叶云芬,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李福英,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刘宝元,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刘伦苍,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李继武、左珍兰、李天明、叶云芬与被告李福英、刘宝元、刘伦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继武、左珍兰、李天明、叶云芬以与被告李福英、刘宝元、刘伦苍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珍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武、左珍兰、李天明、叶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继武、左珍兰、李天明、叶云芬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竹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