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建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建军,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现租住兰考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1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韩建军与兰考县迎宾大道海尔空调电器店的任某相识,后韩建军以帮任某销售空调为由,骗取任某三台海尔统帅空调,经鉴定三台空调价值为7800元。并将三台空调低价出售,所得货款5650元据为己有,后韩建军又以为任某办理信用卡、为父亲治病为由,骗取任某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建军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打的有欠条,是向任某借的钱。借了12000元,还了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韩建军与兰考县迎宾大道海尔空调电器店的任某相识,后韩建军以帮任某销售空调为由,以每台25**元的价格骗取任某三台海尔统帅空调,并将三台空调低价出售,所得货款5650元,后韩建军又以为父亲治病、打官司为由,骗取任某5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韩建军将骗取任某的部分所得用于共同生活的张某,2017年1月25日,张某向任某退赔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韩建军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任某已收到张某赔偿款5000元,并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3、韩建军农村信用社与建设银行卡复印件、韩建军所写欠条原件、向韩建军打款凭证原件19张,证明任某向韩建军打款情况;4、空调照片12张,证明韩建军卖出空调情况;5、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6、韩建军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任某向韩建军建设银行卡打款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儿子韩建军整日啥工作都不干,平时胡乱跑,娶过两次媳妇都离婚了,花了十几万快钱,现在因为他,家里负债累累。他离婚之后又谈了一个女朋友,叫张某,俩人在兰考干啥也不知道,三天两头是回家要钱。没有出过车祸,2015年住过院,但是韩建军没有给过钱,没有给看过病。2、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以2000元的价格买过一台韩建军和张某卖的空调。3、证人路某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的时候,韩建军说他媳妇店里空调搞活动,原价2000多的空调,现在只要1000多就能买到手。就要了一台,韩建军找了一辆出租车给送到家,要了1650元钱,因为家里房间多,还有韩建军一直说卖空调,于是又要了一台,给了韩建军2000元钱,也是韩建军找的出租车给送家的。韩建军说空调是他媳妇店里的,他还给开的发票,不认识张某,也没见过。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的时候,韩建军有一个朋友叫任某,韩建军说他找任某借钱了,任某没钱借给他,让他拉他店里的空调卖了,韩建军让问有人要空调没,就联系了袁某,问她要不要空调,按韩建军教的,给袁某说的是卖空调的生意不好,老板急着用钱,低价处理呢,袁某就买了一台空调,卖空调的两千块钱给孩子交学费用了,后来韩建军说任某找他要钱,就又给韩建军几千块钱,后来听任某说韩建军并没有还他钱。三、被害人任某陈述证明,2015年9月份,认识了韩建军,张某,韩建军找她借过钱没借给他,韩建军说帮忙卖几台空调,店里的两个朋友要,让她们先拉走,装好感觉可以就把钱给了,说卖了以后就给钱,当时就相信了他,韩建军先和张某拉走了两台空调,价值5000元,拉走之后钱没给,过了几天韩建军又来店里拉了一台空调,价值2500元,还是说他们店里的人要,问他要上次两台的空调钱,他说拉走这个人家装好,他把这三台空调钱都要来给钱,就答应了,他打了欠条,他把空调拉走后,过了几天都没动静,就给他打电话要钱,韩建军说他有急事用钱,先把空调钱用了,问他干啥用了,他说他爸爸被车撞了,得打官司和人家,先把这7500元钱用了打官司呢,打完官司人家赔钱了就还,让再借给他几千跟人家打官司,就往他的62×××49的建行卡和623059103100528075的农村信用社的卡汇了好多次钱,共汇了5000多元钱,在这中间,他说他爸爸又住院看病了,让再借给他点钱,然后一块还钱,感觉这钱他也不会给了,就一个劲找他要钱,之后他就不接电话了,就报警了。韩建军说给他打了钱,他就会把空调钱带借的钱都还了,害怕他不给,才接二连三的给他打钱。认识张某,他是韩建军的对象,她没有跟韩建军一起去拉过空调。对张某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的责任。四、被告人韩建军供述证明,2015年4月份左右认识了任某,2015年9月份的时候,和女朋友张某天天入不敷出,没有钱给孩子买奶粉了,也欠人家3000多块钱,就想着能骗任某几千块钱先用着,向任某商量着想借她6000元钱,任某说当时手里没钱,知道她店里卖空调,就想法拉她几台空调,然后卖了先将这钱用着,连续三次在任某的店里拉走了三台空调,两台卖给路某,分别卖了2000元和1650元,另外一台卖给张某村里的名叫“二双”的,2000块钱。先拉的那两台空调钱给任某打了5000块钱的欠条,拉第三台的时候,给她打了2500块钱的欠条,当时说的是空调先卖了,钱他先用,用两个月后就给她了,这6000块钱的空调钱,给儿子花了2000块钱买的奶粉,张某用了2700块钱给她孩子交学费了,剩下的1000多块钱,还账了。没有想着怎么还任某,任某的空调当时不好卖,才想着用这个法哄着任某,先弄过来钱用着再说,下面走一步说一步。没有偿还能力,没想过偿还任某这个事,和张某也没有个工作,也没有啥收入,也偿还不起。卖过空调之后,2016年5、6月份的时候,当时父亲生病,向任某借2500元,当时给任某说的是,她只要把这个钱借给他,连空调钱一块给她,任某先给转了几百,又给任某说瞎话说父亲出车祸了需要钱打官司,打赢了官司,把所有欠她的钱都给她,任某通过银行卡转给2500元,分了好多次打的这么多钱,这些钱没有给俺爸看病,给了张某2000,其他的花了。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韩建军供述称,2015年底的时候,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办信用卡的,说能给办五万元的信用卡,费用是三千块钱,就给任某说能帮她办信用卡,办成了让她先周转着,任某就相信了,给任某要了三千七八百块钱,给了办卡的人三千,其余的花了。信用卡也没有办成,那个人就是骗钱的。该证言被害人任某在多次供述中均未提及,仅有被告人韩建军的供述,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作为认定被告人韩建军实施诈骗行为的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兰价认字[2017]第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三台海尔统帅空调价值7800元。结合被告人韩建军及被害人任某的证言,双方在取走空调时已对空调的价格进行了商定,即2500元一台,本院依照二人议定的价格确定诈骗空调的数额,故对于该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任某卖空调、父亲出车祸需住院、打官司的事实,骗取任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建军系为骗取任某的信任而向任某出具的欠条,故对于被告人韩建军关于其与任某之间是借款关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建军的供述及被害人任某的陈述中,均称韩建军以父亲住院、打官司为由向任某借款5000余元,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建军以为任某办理信用卡、父亲治病为由,骗取任某6000余元的事实,本院认定为被告人韩建军以为父亲治病、打官司为由骗取任某5000余元。被告人韩建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已归还任某2500元,当庭辩称其已归还任某5000元,其陈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被告人韩建军关于其已经归还任某部分财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韩建军退赔被害人任艳菊7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马俊超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