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何运国、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何运国,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罗淦。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255号。被执行人:何运国,男,1991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云。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西环路。被执��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本院在执行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何运国、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02执1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 军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茂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