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维杜与秦清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杜,秦清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63号原告:黄维杜,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清恒,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黄维杜诉被告秦清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维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维杜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维杜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维杜负担。审 判 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文浩书 记 员 何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