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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维杜与秦清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杜,秦清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63号原告:黄维杜,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清恒,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黄维杜诉被告秦清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维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维杜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维杜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维杜负担。审 判 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文浩书 记 员  何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