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723号原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汤同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被告:南京天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峰。原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轶嘉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