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斌斌与张鹏飞、张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斌,张鹏飞,张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赵斌斌,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法定代理人赵彦平,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址同上,系赵斌斌父亲。法定代理人季三妹,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址同上,系赵斌斌母亲。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张世新,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赵斌斌与被执行人张鹏飞、张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岷中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张鹏飞、张世新赔偿原告赵斌斌医疗费等损失4225.67元,申请本院予以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鹏飞、张世新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报公安机关进行协查,后被执行人张世新在我院另一案件的执行中被依法拘留,张世新主动缴纳了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执行款1369.4元,因申请执行人赵斌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鹏飞的财产线索,本院再次对张鹏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张鹏飞应承担的3195.27元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鹏飞应承担的赔偿款3195.2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文忠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和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