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顶点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电脑服务部、XX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113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南京顶点印务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金鑫电脑服务部、XX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电脑服务部、XX珍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电脑服务部、XX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