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4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仕建与朱荣光、何玉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建,朱荣光,何玉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建,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朱荣光,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何玉益,女,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粤1624执恢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玉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XX镇XX路第X层房屋(以人民币51275元及利息为限)。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执行费人民币750元,还应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否则,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所查封被执行人何玉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第陆层房屋,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朱荣光、何玉益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玉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第陆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邓翠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