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444号原告:侯某,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和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孙某,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羽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