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陆利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陆利咏,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吴化金,袁小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54004N。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利咏,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梅,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产业基地办公楼105室-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06751X。法定代表人:林楠楠,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化金,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原审被告:袁小三,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利咏、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化金、袁小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陆利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陆利咏车辆损失48000元(直接支付至陆利咏的以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临湘支行6222021907005245555);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刘 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