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仙人洞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9800009-1。法定代表人:卢光圣,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牛角巷明珠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279061-9。法定代表人:周良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申请执行金额为22300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未执行到位173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