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绍勇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94号罪犯杨绍勇,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罪犯杨绍勇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1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绍勇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杨绍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加尚未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绍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绍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绍勇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绍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1.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绍勇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数罪并罚,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绍勇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