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姚雯仿、曹力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雯仿,曹力元,曾伟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雯仿,女,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占,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力元,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武,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曾伟宪,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姚雯仿因与被上诉人曹力元、原审第三人曾伟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雯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丽佳审判员 吴 娴审判员 白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