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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成兰与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兰,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66号原告:李成兰,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张刚,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成兰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兰撤诉。���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成兰负担。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守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