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李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朱斌,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睿傲游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震,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朱斌与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震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了李震名下的×××车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斌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