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春强、陆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强,陆财,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强,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陆财,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名居B座606室。法定代表人:陆财,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财、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财、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91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