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榆执二字第434、436、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巩玉珍、晋中亿隆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玉珍,晋中亿隆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山西晋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434、436、438号申请执行人巩玉珍,女,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执行人晋中亿隆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锦纶东街22号。法定代表人江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晋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建东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关于巩玉珍,晋中亿隆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