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巧良与被告李云芝、贾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良,李云芝,贾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00号原告王巧良,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被告李云芝,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告贾吉山,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王巧良与被告李云芝、贾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桥良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8日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原告1000000元整,借款日期为30天,借款到期如不能偿还,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计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王巧良提供的二被告住所地信息未能向二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亦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巧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