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德军、李元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军,李元霞,宋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元霞,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迎山,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与被执行人李元霞、宋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宋迎山名下位于桓台县锦秋小区52号楼四单元四层西户房产。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