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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爱英与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英,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722号原告任爱英,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泉花园物业楼三楼(北京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10114599639627H。法定代表人许小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永亮,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许朋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英与被告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爱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爱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