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财诉被告王中奎、贾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财,王中奎,贾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881号原告王中财。被告王中奎。被告贾秀芝。原告王中财诉被告王中奎、贾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中奎、贾秀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被告王中奎为原告立借条一枚,2016年2月6日,被告王中奎从原告处借5,000元,被告王中奎为原告立借条一枚。二被告共计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中奎、贾秀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中奎与被告贾秀芝系夫妻关系,于198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0日,被告王中奎在原告王中财处借款3万元,同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中财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元,借款人王中奎,2014年1月20日”。2016年2月6日,被告王中奎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5,000的借条。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王中奎、贾秀芝欠原告3.5万元的事实。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婚姻记录表能够证明被告王中奎与被告贾秀芝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中奎、贾秀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王中奎与贾秀芝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中奎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人应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中奎、贾秀芝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中奎、贾秀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中财借款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王中奎、贾秀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