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能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能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能适,男,1995年5月9日出生于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4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能适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能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能适为筹集毒资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华路83号黄某住宅三楼阳台,将黄某的7只石龟盗走。破案后,被盗石龟已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石龟价值人民币20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能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嫌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钦南价认刑[2017]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能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能适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能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能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易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