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嵇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52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张家港市。2013年12月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嵇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嵇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龙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向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嵇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嵇某的供述、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嵇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玮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