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昆山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贯华、马效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贯华,马效青,昆山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6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贯华,男,1967年2月15日生,回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洁,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效青,女,1968年4月18日生,回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洁,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庄B-20号。法定代表人:陆坤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贯华、马效青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贯华、马效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军锋审 判 员 朱加赛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