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慧杰与安阳京燃新能源有限公司、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杰,安阳京燃新能源有限公司,马磊,马志广,宋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7号之一原告:张慧杰,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平,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京燃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北蒙办事处前皇甫村宏锦钢材市场1211房间。法定代表人:马磊,职务总经理。被告:马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阳京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马志广,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宋文君,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冉,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慧杰与被告安阳京燃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马磊、被告马志广、被告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慧杰与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张慧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