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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朱正华、钟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华,钟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华,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钟钢,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正华与被执行人钟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朱正华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