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洋与殷小丽、殷玉祥、秦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洋,殷小丽,殷玉祥,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32号申请人:李洋,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殷小丽,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殷玉祥,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秦侠,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洋、殷小丽、殷玉祥、秦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洋、殷小丽、殷玉祥、秦侠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殷小丽、殷玉祥、秦侠主动向李洋当面赔礼道歉,握手言和,并支付李洋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陆千圆整(6000元);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包括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一切法律责任;三、协议生效后,双方就此事处理完毕。任何一方及其家人不得为此事再起事端,否则将追究挑起事端者的一切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