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谷淑红与安娜、刘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淑红,安娜,刘忠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343号原告:谷淑红,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安娜,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刘忠宇,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谷淑红与被告安娜、刘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淑红、被告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安娜、刘忠宇给付购房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安娜与刘忠宇系夫妻关系,我于2011年将自家位于彰武县彰武镇粮食局住宅楼1户卖给二被告,价款为270000元,二被告已入住并办理了转户手续,现尚欠购房款60000元未支付,二被告于2016年7月8日给我出具欠条1张,约定此款于2016年9月1日前付清。但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安娜辩称,原告谷淑红所述属实。现因经济困难,无力给付全部欠款,我可以逐月给付。刘忠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安娜、刘忠宇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安娜、刘忠宇欠谷淑红购粮食局住宅楼尾欠款60000元,约定于2016年9月1日之前还清的事实。安娜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谷淑红与被告安娜、刘忠宇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谷淑红已将房屋交付给安娜和刘忠宇且已转户,而安娜、刘忠宇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支付价款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谷淑红主张安娜、刘忠宇给付购楼款6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娜、刘忠宇给付原告谷淑红购楼款6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被告安娜、刘忠宇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安娜、刘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赵立平审 判 员 纪赛男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