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胡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胡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3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永、张志建,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胡爱军,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胡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