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雨婷与丁琳黄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雨婷,丁琳,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12号申请人:康雨婷,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里,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琳,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黄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康雨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琳、被申请人黄强名下价值14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文志军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X号附X号X-X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雨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琳、被申请人黄强名下价值141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文志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X号附X号X-X房屋。案件申请费1225元,已由申请人康雨婷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