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冶庭磊与民和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庭磊,民和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729号原告:冶庭磊,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建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和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家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华,系该公司销售部职工。原告冶庭磊与被告民和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冶庭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庭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庭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冶庭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