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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崔广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16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0103419W(1-1)。法定代表人:段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崔广万,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广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皖0303民初1162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段有梅名下皖CQ7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对崔广万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已审结,申请人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担保财产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段有梅名下皖CQ76**号丰田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