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伍美玲与伍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美玲,伍昌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153号原告:伍美玲,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伍昌志,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伍美玲与被告伍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伍美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美玲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计230.50元,由伍美玲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