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43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于年2017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颜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