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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婷与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强。本院在执行刘婷与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其帐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房产处置尚需时间,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本院先行救助5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婷。因申请执行人刘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6359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婷同意,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