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占山与黄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山,黄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67号原告陈占山,男,汉族,1948年12月21日生,住全南县。被告黄榜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原告陈占山与被告黄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陈占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陈占山承担。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