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兴强与赖勇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强,赖勇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23号原告:周兴强,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赖勇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法定代表人:刘昭阳。原告周兴强与被告赖勇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兴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廖朝阳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