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异23号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称,2016年12月28日,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招投标委托代理书》,由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替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参与榆阳区小纪汗镇大纪汗村节水滴灌试验示范项目工程的招投标,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打入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万元投标保证金,同日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作为投标保证金打入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因该项目未中标,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将该笔保证金退还至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612899991010003032126账户上。后因献县法院将该账户冻结,无法返还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请求献县法院将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返还。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和2017年4月20日分别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尾数2126)上扣划了53193元和2060000元。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经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账户上打入3万元投标保证金为由,主张对该3万元的所有权,要求我院返还该笔资金。本院认为,对银行存款权利人的审查判断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扣划并无不当。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蔡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