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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万友与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友,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521号原告:何万友,男,汉族,1977年03月29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男,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男,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万友与被告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何万友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万友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万友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