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张万强、黄勇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强,黄勇,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7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120号。法定代表人:伍华强。本院在执行张万强与黄勇、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万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万强申请执行黄勇、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总额18161.62元已履行完毕;黄勇的债务总额35631.12元及利息,已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