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社胜、王翠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社胜,王翠婷,周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社胜,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婷,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周少芳,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吴社胜为与被上诉人王翠婷,原审被告周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社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社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自: